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凡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但最长以五年为限。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
发行机构 |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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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签订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金额,最高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保障范围分为基本保障和扩展保障。基本保障为必须投保项目,扩展保障为可选投保项目。 只有在投保人选择扩展保障时,保险责任才扩展至部分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扩展保障: 扩展保障的保险责任由基本保障和下列各项保险责任组成,如扩展保障与基本保障相抵触,以扩展保障的规定为准: (1)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附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三)无论投保人选择何种保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上述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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