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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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其中,投保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后方可投保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款第七条规定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称:《给付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给付表1》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1》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给付表1》所列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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