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意外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按照本项规定对被保险人所负总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被保险人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再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双倍给付保障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人按“意外身故伤残保障”部分应承担赔偿金额的两倍予以给付。
(四)特定情况提前给付部分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保险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严重意外伤害,且认定须紧急住院抢救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可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部分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应急申请提前给付部分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并不表明保险人对此伤害事故应负保险责任的确认。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给付部分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50%为限,且被保险人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
保险人给付“提前给付部分住院医疗保险金”后,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申领并已提前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如保险人实际应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少于“提前给付部分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0日内退还保险人超额支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