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船舶保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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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一、鉴于本保险单中的保险价值是暂定的,兹同意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的最终的合同价格,或总建造费用加上 %,两者中以高者为准,应作为保险价值。 二、如果按照上述确定的保险价值: (一)超过本保险单载明的暂定价值,被保险人同意向保险人声明此种超过的金额,并按保险单的全额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按比例增加的份额;或 (二)低于本保险单载明的暂定价值,本保险承保的金额应按比例降低,保险人同意按保险单的全额费率退还保险费,该保险费金额按其各自的比例扣减。 三、如果该保险价值超过该暂定价值的125%,那么,就同一事件引起的任何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为该暂定价值的125%。 四、尽管有上述规定,双方理解并同意,在设计和安装船舶过程中因改变原材料或改变原先预期的型号使得保险价值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属于本条的调整范围,此种改变应征得保险人的明确同意。 | ||
保险责任 | 一、 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对下列损害赔偿负有法律责任而支付给其他人的任何金额: (一)任何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二)任何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运输的延迟或丧失用途; (三)由于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被保险人对任何其他船舶或该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或根据合同的海难救助而支付的报酬。 二、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是本保险其他条款和条件规定的赔偿之外的赔偿,且应受下述条款的制约: (一)在保险船舶与另一船碰撞,且两船均应负责任之情况下,那么除非一船或两船的责任受法律限制,根据第十七条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如同在碰撞之后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或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或余额那样,确定各船按照各自的损害比例向对方赔偿的金额;(二)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对任何一次碰撞的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根据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应承担的比例部分。 三、保险人也将支付经其事先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在进行责任抗辩或提起责任限制诉讼而发生的或可能被迫支付的法律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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