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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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餐饮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顾客食物中毒,包含第三者投毒;
(二) 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
(三) 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四) 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五) 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第一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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