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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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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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1 本保险
1.1 自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飞机开始生效。
1.2 止于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在最终目的机场或飞机卸下至卸货机场。
或
由飞机抵达最终目的机场或卸货机场当天零点起届满15天。
以上两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但仍受以下第3.2和3.3条的限制)。
虽然如此,如果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
1.3 在保险标的物仍未由最终目的机场或卸货机场卸货,而飞机亦从那里离开时持续有效。
1.4 止于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在其后于最终(或替代)目的机场或卸货机场由飞机卸下
或
由飞机重新抵达最终目的机场或卸货机场或抵达替代目的机场或卸货机场当天之零点起届满15天。
以上两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但仍受以下第2和3条的限制)
2 在被保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物到达并于一中途地方由飞机卸下,再由另一海轮或飞机转运,依据以下3条并于必要时加收保费,本保险在由飞机到达该机场或地方起届满15天内仍然有效。本保险亦可自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转运的『海轮』或飞机开始重新生效。在此15天期限内,被卸下的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只有仍在该机场或地方,本保险才能继续生效。若货物在此15天期限内已在转运中,又或若本保险根据第2条重新任命生效时:
2.1当转运由飞机进行,本保险将依据本条款的条件继续执行。
2.2当转运由『海轮』进行,协会战争条款(货物)将被视为本保险的一部分并应用于有关海洋运输的地方。
3 若空中运输终止于运输契约列明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该地方将被视为最终卸货机场。依据第3.1.2条,本保险亦于这时终止。若保险标的物随后需再交付到原本或其他目的地,如果保险人在另一次运送开始前接获通知并加收保费,则本保险自
3.1保险标的物已经卸载完毕,而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作转运的飞机;
3.2保险标的物没有卸载,而飞机由该被视为最终卸货机场航行离开时生效。
3.4 若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于必要时加收保费,本保险对于依据运输契约授权的承运人自由载重而产生的任何危险变更的期间内继续有效。
在第3条中,
『海轮』指运载保险标的物由一港口或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货轮,而该航程需横越海洋。
4. 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本保险“仍可承保”,但须另行洽定保险费和条件且以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为先决条件。
5. 在本合约中任何与条款第2.7、2.8或3条不符合的地方,将视作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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