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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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职业或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述赔偿标准表中的规定进行赔偿:
保障项目 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比例支付。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工伤雇员投保时申报月工资÷30×实际住院天数。赔偿期限以365天为限。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工伤雇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被保险人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者,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予以赔偿。赔偿期限以90天为限。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雇员因保险事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被保险人按其原标准支付工资福利待遇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工伤雇员投保时申报月工资的80%÷30天×实际停工天数。停工留薪期以365天为限。一旦伤残等级评定,保险人的赔偿即行停止。
停工留薪期内生活护理费用 未评定为残疾的工伤雇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并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保险人对其每月的总护理费用不超过其投保时申报月工资的50%。日护理费用按每月30日折算,以90天为限。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当工伤雇员达到下述标准时,保险人可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 被评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工伤雇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其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 被评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经工伤雇员本人提出并与被保险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
3、 赔偿标准:申报月工资×赔偿月份。
赔偿月份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而制定的当地赔偿标准为限。
下落不明补偿 雇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因抢险救灾导致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保险人按该雇员投保时申报月工资赔偿。
赔偿期限以3个月为限。
备注:
(一)每一雇员的各项保险责任赔偿金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为限;
(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限额为限;
(三)保险期间累计责任限额:以保险单载明的限额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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