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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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明的保险项目,因本保险单特别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而遭受不可预见的和突发的有形损失或损坏,引起必需的修理或重置,保险人将以支付赔款、重置受损项目或修复受损项目的方式负责赔偿(赔偿方式由保险人自行选择)。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对任一保险事故的赔偿也不得超过其适用的赔偿限额,而且,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场地清理费已列入保险单明细表中,在发生保险事故并引起索赔后,保险人将负责赔偿相应的场地清理费。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在承保工程工地内及邻近区域,且与本保险单第一部分所承保项目的施工、安装直接相关的:
a) 第三者的意外人身伤害或疾病(无论致命与否);
b) 第三者的意外财产损失或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赔偿最高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具体赔偿限额。
除此之外,保险人对以下各项被保险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也负责赔偿:
a)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向索赔人支付的所有诉讼费用;
b) 保险人在本部分的赔偿责任未超出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情况下,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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