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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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险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碰撞、倾覆;
(四)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附加保险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1、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的施工、生产场地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2、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机械设备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附加盗抢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工程机械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三个月侦查未果。
2、工程机械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遭受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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