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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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山崩、雪崩、崖崩、火山爆发、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行物体或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交通工具的碰撞。
第二部分 通行中断损失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使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造成通行中断,即道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全部或部分行车道无法通行,而导致赔偿期限内实际通行费收入少于标准通行费收入时,保险人将赔偿因通行费收入减少而仍需继续支付的维持费用。
赔偿期限指从发生公路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后公路开始封闭至公路解除封闭的时间期限,但最长不超过最大赔偿期。
标准通行费收入是指导致通行中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以前十二个月中,与赔偿期限对应的日历期间内发生的通行费收入。
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通行费收入而支付的不随通行费收入的减少而成比例减少的各种费用,包括雇员工资和贷款利息费用。具体项目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第三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公路地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维修保养等活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除防护网以外的其他公路设施损坏后维修不及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路面杂物清理不及时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掉落、倾覆和倒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使用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或机械设备因疏忽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防护网损坏后维修不及时导致12 岁以下儿童、智力缺陷的人以及牲畜上路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仲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发生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后,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上述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十一条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公务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雇主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与诉讼、仲裁有关的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第五部分 现金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现金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造成存放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的现金损失;
(二)存放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保险柜内的现金因盗窃或抢劫遭受损失
(三)现金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四)在被保险人所在市、地、县区域内,现金在被保险人的雇员解送下,在途中遇抢劫而遭受损失。
本部分所称现金系指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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