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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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障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烫伤的,且烧烫伤面积达到本合同所附《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给付表二》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障(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障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被保险人因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骨折损伤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三》)中分项目列明的骨折、关节脱位,且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实并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给付表三》中该意外骨折关节脱位所对应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除《给付表三》中的椎骨骨折外,《给付表三》中列明的骨折特指开放性骨折,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按表中该骨折所定标准的75% 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按该骨折所定标准的25% 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门诊治疗,按该骨折所定标准的10% 给付。《给付表三》中列明的关节脱位特指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师诊断证实、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且该关节脱位属于《给付表三》列明的关节脱位。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骨折、关节脱位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之和。但发生同一项目中不同分项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的,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分项目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同一分项目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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