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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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遭受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合理交通、食宿费;
3、随行儿童或长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送返费用;
4、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
5、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
6、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旅游者死亡后确需遗体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运输等合理遣返费用。
(三)被保险人或其委托方照管下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包括由于旅游所必需的重要证件遗失而产生的补办证件的费用。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各项累计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的赔偿在投保申请书中所列明的事项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人赔偿数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的30%。
第四条 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随团导游或领队在带团过程中,因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此项责任的每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各项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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