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信用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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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承保的损失 本保险的目的是,如果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一)买方无清偿能力 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 “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或 4、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或 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或 6、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或 7、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应付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8、经保险人认可的, 相当于以上第1项到第7项所提及的类似情况或事件。 (二)买方延期付款 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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