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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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承保:
(1)共同海损、救助和救助费用之根据船壳和机器保险未能全部补偿的部分,其产生是由于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或在评定索赔过程中按承保船壳和机器保险的法律、惯例或条款要求予以扣减后减少了的价值)低于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的分摊价值而存在差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这个差额的比例,或在承保超额责任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这个差额时,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比例,支付上述未能补偿的部分。
(2)施救费用之根据船壳和机器保险未能全部补偿的部分,其产生是由于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低于为确定根据船壳和机器保险的补偿额采用的保险船舶价值而存在差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这个差额的比例,或在承保超额责任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这个差额时,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支付上述未能全部补偿的部分。
(3)碰撞责任(3/4)之根据船壳和机器保险中协会3/4碰撞责任和姐妹船条款未能全部补偿的部分,其产生是由于此种3/4碰撞责任超过了保险船舶的 3/4保险金额而存在差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承保超额责任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支付上述差额。
污染危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以其权力为防止或减轻因保险船舶应由保险人负责的全损直接引起的污染危险或其威胁采取的行动造成的保险船舶全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如果政府当局的这种行动不是由于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或其中任何人在防止或减少此种污染或威胁方面缺乏谨慎处理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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