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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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承保保险船舶进出本保险明确规定的界限内的湿坞、干坞、港湾、船排承架和浮码头。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1.1.海上、江河、湖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
1.2 火灾,闪电、爆炸
1.3 来自船舶外的人员的暴力盗窃
1.4 抛弃
1.5 海盗
1.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1.7 与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坠落的物体,陆上运输工具,码头,港口设备或装置的接触。
2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2.1 装卸、搬移货物或燃料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2.2 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任何潜在缺陷
2.3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的疏忽
2.4 被保险人以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2.5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不法行为,如果此种灭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缺乏谨慎处理所致。
3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对保险船舶拥有股份的,不视为本条款意义上的船东。
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依其授权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船舶因应由保险人负责的损失直接引起的污染危险或其威胁,而采取行动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并且政府当局的此种行为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防止或减轻此种危险或其威胁方面,未能谨慎处理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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