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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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障 - 当事人产品召回费用保障
A. 依据本保险的条件和条款的规定,我们将补偿您在不超过连续12个月的期间内因为适用本保障的承保产品的缺陷所给付或发生的召回费用。
本保障仅适用于在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地域内发生的召回费用。
B. 本保障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1. 该产品是在产品召回费用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追溯日后,及保险期间终止前制造、销售、处理和分销的;并且
2. 您第一次以书面通知我们该缺陷是在保险期间内。
C. 本保障不适用于以下缺陷:
1.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全部或部分向我们或其他保险人通知的缺陷;或
2.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您已经知道或应该已经知道的,可以合理预期将导致本保障项下任何给付的缺陷。
D 就本保障而言:
1. 仅当我们在最迟不超过保险期间结束后30 天内收到并记录有关缺陷的书面通知,该缺陷方被视为已经在保险期间内通知我们。
2. 所有关于同一缺陷的通知将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的第一次书面通知的时间为通知时间。
根据本项保障的规定,我们对于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或其他个人或机构提出的索赔、诉讼或其他任何性质的请求没有调查、答辩或和解的义务。
本项保障不承保任何补偿金额、履行行为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根据本项保障的规定应给付的金额,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条款内的共同给付规定所描述的共同给付比例来计算。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的部分。
我们根据本款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批单“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B 保障 - 索赔发生制且以通知为条件的第三方产品召回费用保障
A. 依据本保险的条件和条款的规定,如果第三方在不超过连续12 个月的期间内因为适用本保障的承保产品的缺陷发生召回费用,而您依据法律须对该等召回费用承担赔付义务,则我们将补偿您因而遭受的损失。
本保障仅适用于在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地域内发生的召回费用。
B. 本保障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1. 该产品是在产品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追溯日后,及保险期间终止前制造、销售、处理和分销的;并且
2. 由个人或机构提出的有关该召回费用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间内第一次以书面向您提出且已通知我们的索赔。
C. 本保障不适用于以下缺陷、索赔、诉讼或情况:
1.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全部或部分向我们或其他保险人通知的缺陷、索赔、诉讼或其他情况;或
2.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您已经知道或应该已经知道的,可以合理预期将导致本保障项下任何给付的缺陷、索赔、诉讼或其他情况。
D. 就本保障而言:
1. 由个人或机构提出的有关召回费用的索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经提出,以先发生者为准:
a. (1). 您;或
(2). 我们收到并记录该索赔的通知;或
b. 我们自行决定和解。
2. 仅当我们在最迟不超过保险期间结束后30 天内收到并记录有关该索赔的书面通知,该索赔方被视为已经在保险期间内通知我们。
3. 所有由同一个人或机构针对相同的缺陷提出的索赔,在第一次根据本D项描述的标准提出索赔时,视为已经全部提出。
我们根据本项保障的规定应给付的金额,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条款内的共同给付规定所描述的共同给付比例来计算。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的部分。
我们根据本款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调查、抗辩与赔付 - B保障 - 第三方产品召回费用保障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B保障-第三方产品召回费用保障
依据本保险所有条款的规定,我们有权(但无义务)自行决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抗辩。我们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您为被保险人提供抗辩。如果我们要求您为被保险人提供抗辩,则您必须
1.从我们提供的律师名单中选择;或
2.经过我们事前的书面同意;
聘请律师代表被保险人。
我们有权行使所有被保险人有关选择仲裁员及其它在仲裁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权利,但该权利不适用于我们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仲裁程序。
如果提起诉讼,我们将给付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要的诉讼费用,亦即理赔费用,为被保险人提供抗辩。
无论索赔是否已经提出或诉讼已经提起,我们可以自行决定调查任何情况并给予任何赔付,。
我们根据本条款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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