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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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范围A –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公众责任
A.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的事故导致
a.发生在承保地域内;并且
b.与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您的营业有关的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据
1. 法律规定;或
2. 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的合同;
应负赔偿责任时,我们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负责对该赔偿责任的给付。
本项承保范围不适用于包括在产品-完工危险承保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B.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由个人或机构所提出的,就任何时候由于人身伤害导致的需要对伤者进行照料、伤者无法工作或死亡的损失提出的损害赔偿。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除了本合同中的“调查、答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它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承保范围 B –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产品-完工危险责任,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
A.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的事故导致
a.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地域内;并且
b.与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您的营业有关的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据
1. 法律规定;或
2. 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的合同;
应负赔偿责任时,我们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负责对该赔偿责任的给付。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包括在产品-完工危险承保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B.
本承保范围仅适用于:
1. 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列明的追溯日之后并且在保险期间终止前;而且
2. 被保险人第一次收到个人或机构有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且依据“情况的通知”条款规定通知我们的时间,是在
a. 保险期间内;或
b. 我们按“延长索赔通知期限”条款的规定所提供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内。
C.
本承保范围不适用于任何
1. 已经在任何时间依据在本承保范围生效之前的任何保险向我们或其他的保险全部或部分通知的;或
2.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且可以合理预期将导致本保险的任何给付的任何伤害,损失,意外事故,索赔或其他情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D.
为本承保范围之目的: 发生下列情形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个人或机构应视为已经提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
i. 任何被保险人;或
ii. 我们
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或
b. 我们自行决定予以赔付。
2.只有我们在前述B.2所描述的期间终止后不超过30日的期间内收到并记录书面通知的索赔,该索赔即视为已经在B.2所描述的期间内向我们提出的通知。
3.所有关于:
a.同一个人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个人或机构所提出的,就任何时候由于该人身伤害导致需对伤者进行照料、伤者无法工作或死亡的损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
b. 同一个人或机构遭受的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其第一次向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应视为全部损害赔偿的索赔提出时间。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除了本保险合同中的“调查、答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他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承保范围 C – 广告伤害与个人伤害责任
A.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的事故导致
a.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地域内;
b.与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您
告伤害与个人伤害
1. 法律规定;或
2. 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的合同;
应负赔偿责任时,我们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负责对该赔偿责任的给付。
B.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导致伤害的行为第一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广告伤害或个人伤害。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除了本保险合同中“调查、答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他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承保范围 D – 错误或疏漏责任,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
A.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我们将给付因为本保险所承保的:
1. 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承保地域内;并且
2. 与承保明细表所记载的您的营业有关的
过错行为造成财务损害,导致依法应负赔付责任的损失。
B.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的财务损害:
1. a. 您的产品;或
b. 属于生命科学产品服务或信息与网络技术服务的您的服务
含有缺陷、不足、不当或危险情况;或
2. a. 您的产品不能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实现其功能;或
b. 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履行属于生命科学产品服务或信息与网络技术服务的您的服务。
C.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
1. 该过错行为第一次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列明的追溯日之后而且在保险期间终止前;而且
2. 被保险人收到个人或机构第一次有关财务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以及以书面通知我们的时间,都:
a. 是在保险期间内;或
b. 是在我们根据本保险合同“延长索赔通知期限”条款规定所提供的延长 索赔通知期限内;或
c. 符合“情况的通知”条款的规定。
D.
本项承保范围不适用于:
1. a. 已经在任何时间依据在本承保范围生效之前的任何保险向我们或其他的保险人作全部或部分通知的;或
b.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情形,且可以合理预期将导致本保险的任何给付的;
任何伤害、损失、过错行为、索赔或其他情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或
2. a.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已经发生或已经开始发生的;或
b. 全部或部分发生在追溯日之前的;
过错行为(包括在任何时候,任何该过错行为的持续或恢复)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E.
为本承保范围之目的:
1. 发生下列情形时(以先发生者为准),视为相关的个人或机构已经提出财务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
a. i. 任何被保险人;或
ii. 我们
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或
b. 我们自行决定予以赔付。
2 我们如果在前述C.2规定期限终止后不超过30天的期间内收到并记录索赔的书面通知,该索赔即视为已经在该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了通知。
3. 所有关于同一个人或机构遭受的财务损害的多个损害赔偿请求,应以其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视为所有索赔提出的时间。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除了本保险合同中“调查、答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它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人体临床试验的特别规定
以下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承保范围。
根据本保险的条款和条件,人体临床试验的承保范围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a.试验的物质是生命科学产品;并且
b.在该试验中,人体外表或体内第一次接触该物质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开始后,或在承保明细表所列的任何可适用的追溯日之后。
就该类人体临床试验而言:
A.
本保险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1. 被保险人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申请或登记备案并且获得所有相关的必要授权和批准;并且
2. 被保险人并未置之不顾地或故意地违反或同意违反任何适用于试验行为的协议、合同、法律、程序、规章或规则。
B.
如果被保险人是人体临床试验的主办者,或承担了任何法律或规定对于主办者所赋予的责任,而该试验涉及在保险期间开始以后第一次在人体外表或体内接触试验物质,且该试验是有关于:
1. 就一项新的药物或装置群组,被保险人被要求取得一份临床试验通知或临床试验豁免或类似的通知或授权;
2. 有认知性损伤的人;
3. 怀孕的人;
4. 未满18岁的人;
5. 计划中的紧急使用研究测试;或
6. 囚犯;
则就该类人体临床试验而言,本保险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a.您将要求承保的试验以书面方式通知我们;
b.我们同意签发批单,根据我们决定的条款、条件和保险费承保相关的试 验;以及
c.您接受我们决定的该等条款和条件
C.
在“承保范围B – 产品-完工危险责任”项下的赔付,应根据承保明细表记载的承保人体临床试验赔偿准则所规范的赔偿范围处理。
在我们已经同意承保您在本保险的投保申请书内向我们描述的试验的范围内,前述B. 项并不适用于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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