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 | 保障期限:本主合同提供单次境外旅行保障和多次境外旅行保障两种形式。 单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最短为5天,最长为30天。本主合同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一次境外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多次境外旅行保障的保险期间分为45天、60天、75天、90天、180天和365天。本主合同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多次境外旅行均承担保险责任,但其中保险期间为180天和365天的,本主合同对被保险人单次境外旅行仅承担不超过90天的保险责任。 单次境外旅行指被保险人自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始,至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止。 |
发行机构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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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本主合同保险金额分为35万元人民币、75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三种。 |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下列各项援助服务及其相应费用,但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各项费用总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安排就医及紧急医疗转送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并向本公司提出援助申请,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医疗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被保险人运送至医疗机构就医。若确定被保险人需要运送就医,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将以救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运送至一所配备有适当设备、人员的医疗机构就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指定救援机构医疗组将与被保险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保持电话联系,并根据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告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需要医疗转运。若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转运,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最合适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运至其他合适的医疗机构或送返回中国境内惯常居住地城市(或投保时指定城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 本项责任包含境外住院费用补偿和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两项责任。 1.境外住院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接受指定救援机构所进行的紧急救助后,在该被保险人境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额范围内,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医生认为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备使用费用以及治疗和医生诊疗费用,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诊疗和药品的费用等。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被保险人加护病房的使用天数不超过30天)。 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在境外住院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止;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由医院实施急救,本公司所承担的对被保险人因急救而支出医疗费用的补偿责任,最长不超过急救开始之日起30日。 2.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指定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3)如果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本主合同境外住院费用补偿条款处理。 对于本项医疗救助费用责任,每一事故低于人民币500元(含)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主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12年修订)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对于本项医疗救助费用责任,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本项责任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牙科急诊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导致牙齿疼痛、感染等牙病,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为其安排紧急治疗并承担超过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但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假牙、托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每一事故医疗费用低于人民币500元(含)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主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12年修订)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安排同行直系亲属返回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需要在本公司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10天以上(不含第10天)或身故,致使陪同该被保险人旅行且与被保险人居住在相同居住地的直系亲属不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一名直系亲属返回到其惯常居住地,并承担回程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12年修订)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遗体运返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将该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返至中国境外指定的城市或中国境内离其惯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 一名直系亲属探望被保险人的旅行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在本公司安排的境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10天以上(不含第10天),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一名由被保险人选定的直系亲属从被保险人惯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住院地,并承担往返交通以及在被保险人住院地住宿的费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主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12年修订)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因家庭成员去世而紧急返回惯常居住地 如被保险人因其直系亲属身故而须提前返回,且该被保险人不能利用其原定交通工具的,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惯常居住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须向指定救援机构提供其直系亲属的身故证明。 派送药品 如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生开具的药品不能在该被保险人停留地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将负责向该被保险人派送这些药品。 传递紧急信息 在紧急情况下,本公司可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向其家属传递紧急口讯。 护照遗失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护照丢失,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补办相应新证件或具有类似功能领事文件过程中的重置费用及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需提供证件丢失的报案证明和重置证件费用发票和各项交通费的原始发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主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12年修订)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法律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交通事故而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的法律辩护费用。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主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12年修订)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延误 如被保险人已购票拟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出发六小时以上,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原始发票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载明实际出发时间和原因的书面证明,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因此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但不包括由航空公司、其签约服务公司的员工或起始或目的地机场员工罢工原因导致的延误,亦不包括包机或非固定注册航班因任何原因的延误。本公司对本项责任承担限额参见本主合同所附“合众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12年修订)保障范围与限额一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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