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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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您所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 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遇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额外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民生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保险单的“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3、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仅包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险金轨)、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3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民生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保险单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以300万元为限。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 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5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民生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保险单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以500万元为限。
5、生存保险金
当保险期间为十五年,若被保险人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保险单满期日(不含保险单满期日)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的基础上,于第五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
当保险期间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保险单满期日(不含保险单满期日)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第十个、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的基础上,于第五个、第十个、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当保险期间为二十五年,若被保险人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保险单满期日(不含保险单满期日)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第十个、第十五个、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在给付上述生存保险金的基础上,于第五个、第十个、第十五个、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5%。
6、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 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时,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本保险合同所指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乘坐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城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电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2)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进入机舱前或离开飞机后所遭遇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
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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