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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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其雇佣期间,由于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遭受工伤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照工伤保险法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按照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保障项目,以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为限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以上工伤为职业病,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乘以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职业病伤害期间与职业病伤害期间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保障项目如下:
1.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工伤,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该雇员因治疗工伤向医院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住院费、救护车费、X 光检查、药费和医疗用品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牙科诊治、护理、修复或整形费用,除非是因工伤而损害健全及天然之牙齿所必需的诊治费用。
2.停工留薪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本公司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乘以保险单所载的月工资赔付比例为基数,按其实际停工月数计算给付停工留薪期间补偿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停工天数,每月按 30 天计算)。除非另有约定,所补偿的停工留薪期间最长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月数,且以 12 个月为限。
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补偿即行停止。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和3 个月月工资总额中的低者为限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支付的失踪员工工资。若失踪雇员在三个月内重新出现,补偿金额按实际失踪天数计算。
3.住院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住院治疗工伤,本公司依保险单所载的每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按其实际住院日数承担赔偿责任,每人每次工伤事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的天数为限。
4.伤残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伤致残并已依法鉴定伤残等级,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计算赔偿限额,在此限额内补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5.身故补偿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伤而致身故,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超过三个月,并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赔偿限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就同一雇员遭受的同一工伤事故,若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身故补偿之前曾于本保险合同伤残补偿项下获得赔偿,则应给付的身故补偿金为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补偿后的余额(如有)。若被保险人雇员失踪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自发现失踪雇员日起30日内退还已赔付的身故补偿金。
6.其他费用补偿
1)转院就医食宿交通费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住院治疗工伤,因救治医院医疗条件限制,由该医院提出书面证明转往其它医院救治,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为限,赔偿实际发生的往返交通和食宿的合理费用。
2)康复器具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伤致残并经医院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其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为限赔偿因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若该雇员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于任一保障项目项下对其遭受工伤的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因任何第三方赔偿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之赔偿)而减少或免除,则本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如有)。
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参与就保险事故而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或诉讼的任何调查、处理、和解或抗辩。本公司发生的以及被保险人依本公司要求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用、交通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和律师费,但不包括因此而损失的收入,由本公司负责承担,但每次事故承担的上述费用总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保险期间累计承担的总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累计责任限额的20%。前述费用限额是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之外额外附加的部分。本公司可以在其认为有利的情况下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和解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本公司的和解建议,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超出和解金额的赔偿部分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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