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五十五周岁(含五十五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四种。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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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5年、10年、15年、2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包括第一百八十天),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返还本合同及《民生附加金康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本合同终止。这一百八十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及《民生附加金康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及《民生附加金康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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