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一》)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比例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比例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