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每次复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达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至观察期结束仍符合此标准,并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本公司将在确认符合前述标准后,于观察期结束后次日及之后每年的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20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或身故(以较早者为准),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之前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二、老年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未处于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状态,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或身故(以较早者为准),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之前,从长期护理状态恢复为具备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在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开始领取老年护理保险金起,至保险期满日止,被保险人即使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本公司仍然只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合同规定年龄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处于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状态,则本公司继续支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不支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保险期满或身故(以较早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