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止。 |
发行机构 | 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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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