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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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同时导致烧烫伤和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件时,保险人仅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相关条例身故给付标准相比不足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时,保险人仅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相关条例残疾给付标准相比不足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给付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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