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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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罹患保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在当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或本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住院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特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
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特定门诊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起付金额和给付比例计算和给付各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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