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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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2.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 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3.高龄养老津贴
自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高龄养老津贴。
4.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养老年金和高龄养老津贴给付方式变更养老年金、高龄养老津贴的给付方式默认为按年给付。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变更为按月给付,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收到申请后,若被险人每到约定给付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给付日按月给付养老年金和高龄养老津贴。按月每次给付金额为同一保单年度内按年给付金额的8.45%。约定给付日为我们收到被保险人变更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以及其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同一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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