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
发行机构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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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保证金前,本公司已经付过伤残保证金,则再给付身故保证金时需扣除已给的伤残保证金。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或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10%的限额内向受益人人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身故、残疾和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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