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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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Ⅰ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或残疾;
Ⅱ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轮船,自进入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或残疾;
Ⅲ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自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或残疾。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按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类但非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类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无论残疾项目所属等级是否相同,均按给付金额高的为准;若后次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营运的汽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轮船及民航客机时,遭受意外事故,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若被保险人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该类意外伤害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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