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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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
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
付护理保险金:
1)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健康维护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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