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期满日24时止,最长不超过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且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 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前次(含保险责任开始前)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医院进行治疗,我们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我们将扣除不再支付,且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保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