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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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十项,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消化系统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消化系统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1. 肝脏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肝脏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 胃部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胃部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大肠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大肠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 食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食管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 胰腺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胰腺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6. 胆囊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胆囊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7. 小肠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小肠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8. 口腔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口腔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9. 咽部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咽部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0. 腮腺、下颌下腺和舌下腺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腮腺、下颌下腺和舌下腺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以上恶性肿瘤均指原发性恶性肿瘤。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消化系统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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