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两项,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的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呼吸系统特定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入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肺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肺部恶性肿瘤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肺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
每日住院津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肺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肺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
每日住院津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