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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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快乐成长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快乐成长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
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在本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5周岁,本公司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豁免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快乐成长重大疾病保险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本公司不接受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变更的申请。
对于本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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