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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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导致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我们对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我们对第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结束之日起28日后仍生存,且于保险期间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患先天性疾病的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分娩结束之日起28日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身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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