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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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与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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