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
发行机构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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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且累计给付现金补贴日数以180日为限。 3.遗体安排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与遗体直接有关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约定的遗体安排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项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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