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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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7日为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本合同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意外事故,由此而导致的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我们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
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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