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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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交费年期。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满期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交费年期。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本合同满期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生存保险金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在第十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
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 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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