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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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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