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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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对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签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20%,同时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生效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一)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
1)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或按照当时的标准向本公司兑换等值的护理服务),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或按照当时的标准向本公司兑换等值的护理服务),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轮船、客车或轿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客车或轿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客车或轿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六)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高铁、地铁、轻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七)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对本附加险的轮船、客车或轿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额外给付金额均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
六、健康管理服务
(一)健康档案
在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建立健康档案,将被保险人的健康医疗信息整理记录,定期收集更新,供被保险人查阅和使用。
(二)健康咨询服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官网或移动客户端,针对与健康有关的问题和就医指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本项服务属信息咨询及建议性质,不构成医疗诊断及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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