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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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期“生存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于每月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生存保险金给付日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当期“生存保险金”。
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在生存保险金累积期满日次月的对应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在生存保险金累积期满日之后每月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120%。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且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以前身故,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得超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且于75周岁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 故的,则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以及意外身故保险金中已交保险费总额为:
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确定。
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所有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保单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1) 增额红利
增额红利的给付形式为:
1) 增加自被保险人自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起每月的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除按“2.4 保险责任”给付生存保险金外,另将额外给付本合同当时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予被保险人。
2) 增加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于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除按“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将额外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的一百二十倍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于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除按“2.4 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将额外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乘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满期日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期数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增额红利金额一经宣布不再变更。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 满期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本合同满期日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满期终了红利予被保险人。
2) 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理赔终了红利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退保终了红利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您退保(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退保终了红利予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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