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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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
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
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
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3、 年金
自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合同终止时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 元时,我们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时间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
(1) 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
(2)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
(3)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如果被保险人生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根据您的选择,年金首次领取日将为被保险人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的生日当天。
当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 元时,我们停止给付年金。当保单账户价值重新大于(等于)500 元时,我们继续给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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