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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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则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利息,余额将按您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 现金给付。
2. 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如有)将以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3. 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您要求给付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3处理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在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不再享有周年红利的分配。
终了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终了红利,在保单终了时向客户进行给付。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 满期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若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满期终了红利。
2、 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我们同意给付“身故保险金”且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理赔终了红利。
3、 退保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您退保且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退保终了红利。
我们将按照完整的保险合同年度分配终了红利。本合同在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不再享有终了红利的分配。若在我们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前本合同项下已产生有终了红利,我们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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