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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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医疗保险金(或称医疗保险责任)
本合同基准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需符合医疗必需且合理。本合同基准住院医疗费用、本合同基准住院前后门诊费用、本合同基准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合同基准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统称为本合同基准医疗费用。
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基于本合同基准医疗费用,且按本条款约定换算。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统称为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分别基于本合同基准住院医疗费用、本合同基准住院前后门诊费用、本合同基准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合同基准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且分别按本条款约定换算。
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指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部分。
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指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自费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自费的部分。
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指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1.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其住院发生的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简称“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附录一中《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天内发生的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100%+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100%+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80%
若前款计算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小于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的90%,则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为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的90%。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为:前款中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三项之和。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比例见附录一,且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还需符合本合同各项年度给付限额、各项终身给付限额的约定。
1.2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入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的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简称“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本公司按附录一中《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100%+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100%+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80%
若前款计算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小于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90%,则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为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90%。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为:前款中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本合同保障的住院前后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三项之和。
门诊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费、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以门诊发生地卫生局或门诊发生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比例见附录一,且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还需符合本合同各项年度给付限额、各项终身给付限额的约定。
1.3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的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治疗费用(简称“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附录一中《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100%+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100%+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80%
若前款计算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小于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的90%,则本公司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为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的90%。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为:前款中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本合同保障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三项之和。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比例见附录一,且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还需符合本合同各项年度给付限额、各项终身给付限额的约定。
1.4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的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简称“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附录一中《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100%+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100%+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80%
若前款计算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小于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的90%,则本公司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为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的90%。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为:前款中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A部分)、本合同保障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B部分)三项之和。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给付比例见附录一,且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还需符合本合同各项年度给付限额、各项终身给付限额的约定。
若门诊治疗费用同时符合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或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中二项(含)以上给付条件,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我们按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但受益人指明要申请其中某一项保险金的除外。
1.5年度给付限额及终身给付限额
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同一项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其对应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同一项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其对应的年度给付限额时,该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该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全部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依据本合同、本合同的各续保合同,以及其他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合同(包括本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终身给付限额为限,达到医疗保险金终身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全部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1.6特别约定
(1)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且被保险人在其基本医疗保险所属地的医疗机构就医,则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等于本合同基准医疗费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金额。
(2)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且被保险人在其基本医疗保险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则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为本合同基准医疗费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金额后的80%。
(3)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为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部分)金额后的50%和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部分)金额。
(4)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但未从补充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为本合同基准医疗费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金额后的70%。
(5) 若被保险人使用了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进口材料,则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中的该项材料费,为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该项材料费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金额后的30%;若该进口材料无法用类似国产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照上述(1)、(2)、(3)、或(4)中的方式计算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中的该项材料费。
我们按前款约定计算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时,若既符合(4),又符合(1)、(2)、或(3)的,优先适用(4);若既符合(5),又符合(1)、(2)、(3)、或(4)的,优先适用(5)。
2.个人账户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对于其实际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我们按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给付个人账户保险金,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个人账户保险金以个人账户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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