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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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74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当天),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被保险人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关爱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 普通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责任中的身故保障倍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身故保障倍数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普通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处理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变更红利的处理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红利处理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处理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本合同效力恢复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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