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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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含五十五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1.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 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红利分配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两种:
1. 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2. 特别红利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导致本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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