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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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龄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2倍。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达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05倍。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达本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但如果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红利通知书。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两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
(一)现金给付;
(二)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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