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保险期间为20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11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保险期间为25年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16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单期满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的12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在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30%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将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您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红利的分配。
在投保时,您可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您将红利交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若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按我们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的内容将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本条23.3所述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本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本合同终止时,除非另有约定,我们应向您给付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单红利及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