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三、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三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上述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
|